当前状态
01进行中
导入材料
粘贴判决、执行、工商、章程和流水摘要
02待处理
确认事实
候选事实先人工确认,再进入字段
03待处理
拆责任
按出资、转股、抽逃和混同拆证明路径
04待处理
生成草稿
输出请求要件、抗辩准备和证据目录
材料导入
识别内容先作为待核实材料进入候选事实池,不直接覆盖债权金额、出资期限、股权转让、抽逃出资和混同事实等关键字段。
股东责任诉讼时间线
当前:确定生效债权- 1确定生效债权取得对债务公司的生效判决/裁决,明确债权。
- 2执行与终本申请执行,穷尽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(终本裁定)。
- 3锁定股东责任查明出资/抽逃/混同/清算等责任事由与股东。
- 4执行追加或另诉执行追加未出资股东,或另行起诉(抽逃/人格否认/清算)。
- 5举证质证就出资、抽逃、混同、清算与责任范围举证质证。
- 6判决或裁定取得判决/追加裁定(含执行异议之诉裁判)。
- 7申请执行对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执行。
出资不实与加速到期
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
股东未实缴或未届期,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请求其提前缴纳/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补充赔偿。
举证责任(债权人侧)
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、股东未实缴及未出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(终本裁定可证明不能清偿)。
对方(股东):对已足额实缴出资承担举证责任(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账户,债转股须经法定程序且不损害债权人)。
证据目录
- · 生效法律文书与欠款
- · 公司不能清偿的证据(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可证明已具备破产原因)
- · 认缴/实缴出资与章程约定出资期限
- · 股东实缴凭证(足额入账)
法条提示
- · 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九条(认缴登记与实缴义务)
- · 《公司法》第五十四条(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出资加速到期)
- ·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十三条(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)
复核:新《公司法》§54 确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加速到期(突破期限利益);终本裁定常作为"不能清偿"证据;以代付款/债权抵作出资须经法定程序且不得损害外部债权人;时间效力上施行前的事实原则适用旧法,须个案核。
争议类型
可多选;系统会据此提示请求要件、证据目录、对方抗辩和人工复核点。
主体与公司关系
先固定债权人、债务公司、目标股东和公司类型。
债权基础与执行状态
股东责任通常以前端债权和公司不能清偿事实为基础。
出资、期限与股权变动
把认缴、实缴、期限、转股和抽逃线索拆开,避免直接下结论。
混同、抗辩与补充说明
一人公司和人格否认要审慎,股东侧也需要准备已出资和财产独立证据。
已有证据
先记录证据类型;正式上传或提交前再脱敏、核对原件和页码。